根據《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》JGJ 16-2008第4.9.2條(強條)的規定: 配電所的門應為防火門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配電所位于高層主體建筑(或裙房)內時,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,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;
2、配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二層或更高層時,通向其它相鄰房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,通向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;
3、配電所位于多層建筑物的一層時,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;
4、配電所位于地下層或下面有地下層時,通向相鄰房間或過道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;
5、配電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車庫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;
6、配電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門應為丙級防火門。
文章標題:配電所的防火門應符合哪些規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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